第四条 (分级评估)
根据“批项目、核土地”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用地面积进行分级评估的办法。
(一)用地面积30亩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工业园区按评估内容自行评估。
(二)用地面积在30-200亩之间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委托区一般项目评估组组织评估。
(三)用地面积在200亩以上(含200亩)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委托区重大项目评估组组织评估。
未通过一般项目评估组评估的项目,经项目所在工业园区申请,可委托区重大项目评估组复议。
第五条 (评估内容)
涉及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划、土地、环保、产业方面的政策法规为基本评估内容;涉及宝山区、所在工业园区的规划、土地、环保、产业、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内容为重点评估内容。
(一)基本内容。
1、项目拟选地址必须符合工业园区规划的功能定位,与已建、在建和其它待建的企业或项目具有相容性,必须符合国家、市有关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厂区绿化率等指标要求。
2、产业产品定位、生产设备选择必须符合国家、市制订的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及行业准入标准。
3、项目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市产业用地的有关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建筑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规定;供地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市、区制订的有关政策。
4、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符合国家、市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标准和要求。
5、能源、水资源消耗必须符合国家、市制定的产业能效的有关规定。
(二)重点内容。
1、国家、市鼓励发展的行业、产品和工艺技术。
2、改造、使用存量资产的项目;吸纳本地区劳动力比例较高的项目。
3、对贯彻“三个集中”原则必须迁建的工业园区外老企业。
4、科技含量高、投入强度大、产品附加值高、产业链长、劳动密集型的机械设备制造业、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环保类产业和符合本区主导产业的精品钢延伸产业、船舶制造配套延伸产业、“一区一品”的集装箱制造业等产业、产品投资项目。
第六条 (细则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