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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工业园区内工业投资项目引入评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工业园区内工业投资项目引入评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OO五年四月七日 宝府〔2005〕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工业园区内工业投资项目引入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3月22日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宝山区工业园区内工业投资项目引入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加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优化本区的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形成产业集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本区有限的土地、水、环境、能源、劳动力等资源的集约、优化配置,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工业园区化战略进一步实施,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依照《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上海产业用地指南》、《上海产业能耗指南》、《关于鼓励工业项目向宝山工业园区集中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所属或拟注册登记于本区的企业、组织、投资自然人(含国外、境外投资者),拟在本区市、区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内,通过新征用出让土地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进行的新建、扩建、迁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于本意见。区财政投资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非工业类投资项目,按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实施主体、项目评估组)
  各工业园区所属开发公司为实施主体,以自行评估或委托区工业投资项目评估组评估的形式,对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进行甄选,并将评估结果提交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供决策参考。
  区工业投资项目评估组分为重大项目评估组和一般项目评估组。
  重大项目评估组:由区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区计委、区外经委、区经委、区建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环保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招商局等职能部门和邀请的公用事业单位及部分高校、科研机构的有关专家组成,组长由区政府领导担任。重大项目评估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招商局主要领导兼任。
  一般项目评估组:由区计委、区外经委、区经委、区建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环保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和邀请的公用事业单位及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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