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征收单位和征收办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限价为每桶36元。
(一)征收单位
1、各乡、镇辖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2、各街道辖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街道市容环卫管理所负责征收。
3、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和宝山工业园区辖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该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征收。
4、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宝山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中心负责征收。
5、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卫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征收。
(二)征收办法
1、设立宝山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区收费中心)。区收费中心与区市容局下属环卫作业质量监督(投诉处理)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对全区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2、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许可由区收费中心向物价主管部门办理,统一印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申报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合同》,统一办理税务发票申领。
3、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收费部门与被征收单位根据上年度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双方具体核定当年产生的生活垃圾基数进行申报,并签订《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合同》。
4、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收费部门征收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期统一解缴至区收费中心专用帐户。
5、区收费中心按收费核定的基数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和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费用,按照收费总收入提取30%作为环卫科技发展基金,用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环卫事业发展。
6、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如果有未完成当年核定的收费基数的情况,出现收不抵支,差额部分由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自承担。
(三)收费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计量标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容量为240升的标准桶收取,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采用基数内外不同的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1、除个体经营者外的单位,由辖区内的征收单位按核准基数(桶)进行收费,超出部分的生活垃圾按核准基数外(桶)标准收费。
2、有固定场所的个体经营者(餐饮行业除外)由辖区内的征收单位按经营面积实施定量收费,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