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宝府〔2005〕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2005年2月21日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将《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进程,提高我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环卫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4〕32号)、上海市物价局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等精神,结合宝山实际情况,对我区实施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上海市政府提出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原则,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和计划管理水平,力争走出一条符合我区实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的新路,强化宝山城市综合管理能力。
二、实施原则
(一)贯彻“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原则,运用经济杠杆调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积极性,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进而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要求确定收费标准,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为将来实行居民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打好基础。
(三)推动我区市容环卫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为最终统一我区城乡环卫作业市场、实现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提供外部条件。
(四)贯彻“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原则,实行属地化征收。
三、征收范围与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