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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乡(镇)域总体规划,规划城市建设区内严格控制农村个人建房;规划城市建设区以外允许农村个人建房。
  第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用地户数、家庭人口数、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群众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规划技术规定按照《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房屋建筑面积宜按人均三十五平方米控制。
  第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并逐步与新城、城镇等集中住宅开发建设区域相邻。在选择确定集中建房基地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第九条 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居民住宅经有资质的专业部门鉴定为危房后,允许维修和翻建。
  第十条 农村居民户申请建房必须按照《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区规划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加盖《宝山区规划管理局农村个人建房规划许可专用章》。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具体部门为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村建办)。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农村个人建房规划许可工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农村个人建房的申请人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宝山区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由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提出意见,村民委员会初审后,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村建办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宝山区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书面申请后,应对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房屋的层数和高度等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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