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区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宝府〔20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拟订的《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区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区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随着本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居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逐渐减少,这对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推进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根据2004年10月国务院召开的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和11月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巩固和完善本区的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合作医疗应保尽保成果
2004年,本区成为上海市首批实现合作医疗应保尽保目标的区县之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推进小城镇保险的同时,要巩固这一成果,区政府将合作医疗应保尽保目标作为今后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实绩的一项内容。
二、进一步增加政府的投入,提高参保农民的保障水平
随着我区小城镇保险的推进及受乡、镇(村)企业转制、效益滑坡、基金统筹机制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区在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中存在集体基金筹集额锐减和基金到位较难的现象,同时,参加合作医疗人群中高风险人群(老、弱、病、残)比例逐年上升,给合作医疗基金的运作带来较大风险。因此,按照市领导提出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合作医疗的投入”的要求,从2005年起,乡、镇人民政府的投入从现有的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30元提高到不低于45元的标准,区财政的投入从现有的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不低于15元的标准,并重点扶持贫困乡、镇和充实区大病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资金也要逐年提高,达到年人均收入的2-3%。同时调整对参保农民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和额度,提高保障水平。
三、加大对低保农民的救助力度
对因经济负担过重无力参加合作医疗,难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低保农民和“五保户”对象,应通过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困的途径帮助其参加合作医疗。区财政对贫困乡、镇的低保农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补贴,其他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的低保农民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补贴。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补贴资金于每年的3月底之前汇入当地的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民政部门负责对补助对象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