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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宝山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于因发生了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
  四、资金保障
  本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主要由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负担,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实行政策性支持,按照年度实际发放的金额给予适当的补贴,其中长兴乡、横沙乡和罗泾镇给予50%补贴;其他镇和城市工业园区给予25%补贴。根据区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拨付清单,区财政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支持的资金拨付到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本支持政策暂定至2007年12月31日止。区财政和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应将各自承担的奖励扶助金发放金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有关科目核算。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由乡、镇(含工业园区)组织实施。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必须按扶助资金的总额,及时足额划拨到乡、镇(含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中心,由乡、镇(含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中心于每年12月底之前发放到人。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乡、镇(含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中心必须对扶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2、区人口计生委应按财政部门预算的要求,做好奖励扶助金预算编制,及时上报年度预算。
  3、区财政和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奖励扶助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本地区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
  4、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5、严禁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赢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六、评估与监督
  (一)每年由区实施工作协调小组对本地区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资金保障、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等情况的综合评估。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余情况。
  (三)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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