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由各乡、镇(含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中心直接发放到人,规范操作,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以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实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的实施工作。
三、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登记时间、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子女;
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5、1990年8月1日至2001年期间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二)申请登记时间
1、每年的7月1日-8月31日为奖励扶助金申请登记时间。
2、至当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的,并符合其它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办理奖励扶助金的申请登记。
3、符合享受奖励扶助金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
(三)确认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张榜公示;
4、区人口计生委复核、确认并公布;
5、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四)奖励扶助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男已超过60周岁或者女已超过55周岁的,以2004年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到亡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