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责任制。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增加财政投入;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公安消防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消防工作抄报、通报制度,互相通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及其他消防工作重要情况;要明确街道、镇乡、社区的消防工作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五)落实政府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区有关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区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区建委、文委、教委、安全生产监督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从根本上杜绝新的火灾隐患产生。区公安消防支队要加强与各行业、各系统的合作,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指导力度。
(六)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社会单位认真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火灾责任制,确保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七)区公安消防支队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区公安消防支队要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障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八)发挥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人员,提供经费、办公条件保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职责和标准,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