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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有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队伍。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区科委提交《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报告书》),随时报告与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征集、项目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区科委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及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会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区科委通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区科委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的论证或评估:对于申报或公开征集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评估,并根据论证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决策:项目论证或评估结束后,由区科委确定项目是否立项。
  第十四条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区科委审批确定。
  第十五条 签订任务书: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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