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队伍。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区科委提交《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报告书》),随时报告与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征集、项目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区科委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及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会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区科委通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区科委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的论证或评估:对于申报或公开征集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评估,并根据论证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决策:项目论证或评估结束后,由区科委确定项目是否立项。
第十四条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区科委审批确定。
第十五条 签订任务书: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