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7〕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工作效率,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区科委立项,并由区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是指在我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区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由区科委具体负责。
第七条 区科委对项目管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销;
(三)按《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招标和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怀柔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较为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