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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县(市)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工伤基金留存当地管理,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经批准的工伤基金收支缺口。
  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县(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数的10%上解,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上解。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导致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首先从历年基金结余和风险调剂金中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垫付。
  以下情形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风险剂金不予调剂:未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和管理办法;未完成当年预算收入和扩面征缴计划任务;擅自调整基金收支预算;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基金重大损失;同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未到位。
  风险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账核算。风险调剂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六)统一信息管理,规范经办流程
  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金保工程”要求统一规划,各县(市)要适应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对数据精细分析管理的需要,从采集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和工伤认定信息、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等基础工作做起,建立起从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制度、统一规范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基金记帐分帐,统一各类业务用表、日常工作台帐,公开办事程序,建立内控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实行科学管理,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权责任。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仍然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全面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工伤保险事业的投入。
  地税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的扩面、征缴和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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