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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2、费率标准。工伤保险缴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不同的行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的危险程度,分别确定不同比例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缴费率,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费率进行浮动。用人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办理参保手续。
  (三)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全市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核、计算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有关工伤待遇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康复所发生的费用,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标准》和省制定的工伤康复系列技术规范,就医、配置辅助器具实行定点管理。
  统一工伤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从事工伤治疗、安装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3、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协议定点医院就诊取药,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职工出院后仍需门诊用药的,应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到指定的协议医院门诊取药;非住院的工伤医疗费,必须使用双联式处方;确需特殊医疗器械检查的(一次性费用在300元以上),应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康复
  1、工伤认定。市直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做出决定。各县(市)工伤认定,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调查、取证、核实并对是否工伤做出认定决定,年底统一报市局备案。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
  3、工伤康复。工伤康复工作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和风险调剂金制度
  市级统筹采取基金预决算管理下的风险调剂金的方式。基金预决算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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