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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规〔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十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调控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保障能力相对较强、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标准统一,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总体目标
  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康复,统一待遇标准及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信息管理。

  三、统筹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统一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当按照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单位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或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或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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