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工程咨询评估机构不少于20家,专业覆盖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水利工程、林业、环境工程、房地产评估、投资评审等重点专业,每个专业的机构数量根据本区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公平和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请、政府择优选用的方式组建。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中介办在指定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二)中介机构自主申报;
(三)区中介办对申报机构进行评估,择优选用;
(四)对初选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公示;
(五)入选的中介机构签订承诺书;
(六)公布储备库正式名单。
第八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有出有进、专业调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业绩每年对入库机构进行考核清理,根据需要适时补充新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一般应具备甲级资质,个别专业领域可适当选取乙级资质中介机构。
第十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应成立3年以上,近3年每年承担的工程咨询评估工作或招标代理工作不低于5个。
第十一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必须2年内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应通过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适宜随机抽选的,可由业主单位在储备库中自主选择,但应事先向区中介办提出申请。
因工程性质特殊或审批机关有特殊要求,致使储备库中的中介机构不能满足业主单位要求的,经区中介办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业主单位可通过与不少于3家机构的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业主单位未遵守本办法自行选择中介机构的,不予安排前期工作费,不予项目申报、审批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选择中介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区中介办提出聘请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区中介办根据业主单位的申请,从储备库中选择全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候选对象;
(三)区中介办主持公开抽选,从上述候选对象中抽选1家作为当选机构,同时抽选1家作为备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