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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中工程咨询评估机构不少于20家,专业覆盖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水利工程、林业、环境工程、房地产评估、投资评审等重点专业,每个专业的机构数量根据本区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公平和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请、政府择优选用的方式组建。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中介办在指定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二)中介机构自主申报;
  (三)区中介办对申报机构进行评估,择优选用;
  (四)对初选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公示;
  (五)入选的中介机构签订承诺书;
  (六)公布储备库正式名单。
  第八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有出有进、专业调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业绩每年对入库机构进行考核清理,根据需要适时补充新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一般应具备甲级资质,个别专业领域可适当选取乙级资质中介机构。
  第十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应成立3年以上,近3年每年承担的工程咨询评估工作或招标代理工作不低于5个。
  第十一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必须2年内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应通过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适宜随机抽选的,可由业主单位在储备库中自主选择,但应事先向区中介办提出申请。
  因工程性质特殊或审批机关有特殊要求,致使储备库中的中介机构不能满足业主单位要求的,经区中介办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业主单位可通过与不少于3家机构的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业主单位未遵守本办法自行选择中介机构的,不予安排前期工作费,不予项目申报、审批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选择中介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区中介办提出聘请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区中介办根据业主单位的申请,从储备库中选择全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候选对象;
  (三)区中介办主持公开抽选,从上述候选对象中抽选1家作为当选机构,同时抽选1家作为备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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