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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政发〔2007〕2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14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增强中介机构选择的透明度,促使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依据《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05〕33号印发)和《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发〔2006〕18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政府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选择使用、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属于区级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按照《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包括从事以下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一)工程咨询评估: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拆迁评估报告、投资评审报告等咨询工作;
  (二)招标代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大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和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规划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中介办)负责,必要时可征询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等部门意见。区中介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中介机构选择和中介机构储备库管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第二章 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组建

  第六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包括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储备库和招标代理机构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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