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重点、原则和结果处置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制发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及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的重点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清理原则
此次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即:全市各级政府、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制发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均由各制发机关自行负责清理。
(三)清理结果处置
经过清理,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对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修改;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清理中发现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但不属本级本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权机关处置。
二、清理的时限安排
(一)2011年9月15日前,各制发机关对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清理,填写《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登记表》(附件1)。
(二)2011年9月16日至9月25日,各制发机关对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彻底清理后,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