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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建设单位未扣缴施工企业税款的,由施工企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征管问题

  1、税务登记。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纳税人在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30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土地开发使用合同书、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原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登记窗口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登记窗口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征收管理范围,及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传递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按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并及时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不动产全部售完并结清应纳税款后,经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检查确认办理注销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2、发票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在销售不动产和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发票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不动产所在地和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都可以依法对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查询、检查。

  从2003年1月1日起,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取得营业税税目规定的销售不动产征收范围应税收入的,应使用新版《鞍山市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有的手写式《辽宁省鞍山市建筑业统一发票》、《辽宁省鞍山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统一发票》、《辽宁省鞍山市商品房销售(结算)统一发票》、《辽宁省鞍山市转让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和《辽宁省鞍山市安置动迁旧房结算专用发票》一律作废。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纳税人,在2002年12月25日至31日到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重新进行发票使用认定。符合《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微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安装发票软件,并缴销所有旧版发票。不具备领购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到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直属分局、涉外分局所管辖不具备领购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申报和征收管理

  (1)施工企业的申报。施工企业应纳税费被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后,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零申报,并将扣缴单位开据的代扣代缴完税证的复印件附在申报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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