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2年]134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纳税地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地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第三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纳的营业税、转移房屋权属应征的契税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依据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地方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在市政府划定的高新技术政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其销售不动产应纳的营业税、依据营业税征收的税费以及应征的契税由开发区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应纳的营业税、依据营业税征收的税费以及应征的契税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地方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直属分局、涉外分局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应纳的地方税费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施工企业税款纳税地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的,其应纳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扣代缴,所代扣的税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直属分局、涉外分局所管辖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纳税人,代扣施工企业的税款,分别向直属分局、涉外分局申报解缴(具体扣缴办法按鞍地税流[1999]1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