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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征管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九、关于其他业务处理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工作实行年检制度,由市局法规处统一安排进行。

  (二)、凡纳税人涉及变更减免税数额或比例的,须重新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各县(市)局、分局办税大厅,设置专门的减免税审核受理窗口。

  (四)、各县(市)局、分局按照《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税收定额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并于2003年4月末前完成。

  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台账》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台账

纳税人识别号

年度:

金额单位(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主体税种

开业时间

职工总数

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

行业分类

减免比例

   % 

核定营业额

月份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合  计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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