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费支付明细表》(见表3);
(6)《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见表4)
(7)《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汇总表》(见表5);
(8)《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后就业证明表》(见表6)
2.申请创业培训费用补贴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培训机构申领创业培训补贴的申请;
(2)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3)《创业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明细表》(见表7);
(4)《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见表8)(培训考核印章齐全,即创业培训机构印章、县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科印章、市培训指导中心印章);
(5)《就业情况汇总表》(见表9)
(6)《创业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见表10)
县培训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培训机构提交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培训及就业情况审核属实后形成《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汇总表》(见表1)、《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汇总表》(见表5);《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市级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见表11)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和县财政提出拨款申请,待批复后,于每年12月份将职业培训、鉴定(考核)资金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
(二)申请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乡镇申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
2.乡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3.《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见表12)复印件;
4.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花名册(见表13);
县培训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提供的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材料审核属实后,填写《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汇总表》(表14),向县财政提出拨款申请,于每年12月份将职业介绍补贴拨付到乡镇。
七、资金管理
(一)我县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按照《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违反规定骗取或冒领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补贴资金的,由县资金审批部门负责全部追回;对发生上述行为的相关单位,追究领导人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