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庆县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提高本县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技能素质,帮助农民通过转移就业实现增收致富,县政府同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延庆县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考核的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延庆县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考核的实施细则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零七年六月)
根据《延庆县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为提高本县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技能素质,帮助农民通过转移就业实现增收致富,鼓励各乡镇、培训机构和相关部门完成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的目标,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延庆县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考核范围是各乡镇政府、培训机构和成员单位。
二、考核指标
完成县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培训转移就业任务(2007年培训农村劳动力10000人次,转移就业5000人次)。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培训就业率达到50%以上,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70%以上,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达到40%以上。领导小组将任务指标分解至各乡镇和培训机构,并将其列入乡镇年终考核百分赛。
三、考核要求
(一)培训考核要求:
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包括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非等级培训、创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引导性培训作为基础培训,在开展各类培训前均要进行引导性培训。
2.我县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和鉴定考核的机构,要由县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培训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农委备案,未经培训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自行确定培训和鉴定考核机构的单位不享受资金补贴。
3.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全部实行证书制度,各培训机构培训后必须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考核。证书的申领和颁发按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和质监局等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