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旅游景区至县城连接线两侧200米可视范围内头一排的房产。
(3)乡镇政府所在地至县城连接线两侧200米可视范围内头一排的房产。
2.授权乡镇政府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范围。
由县市政管委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范围之外的地区,授权经营地乡镇政府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三、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工商分局关于严审住所使用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06〕56号)停止执行。
附件: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批准, (房屋使用人姓名)使用的位于北京市 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经营者应遵守如下规定:
1.本证明仅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具有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2.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3.出证单位撤销《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
本证明自动失效。
4.本证明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原出证单位办理续期手续。出证单位不予续期的,本证明自动失效。
盖章
年 月 日
本证明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留存,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附件2: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政管委、乡镇政府):
本人申请将北京市 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作为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向社会各界做出如下承诺:
1.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