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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减免税审批

  定期定额户申请减税或免税时,应填写《减免税审批表》,注明申请减、免税理由,对符合税法规定的,由地税所深入实际调查核实,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对情况属实的,由地税所核定其减、免税时间和减免税额,报税政科审核,经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后,下达地税所执行。

  八、违章处理

  1、定期定额户月营业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20%以上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2、对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仍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主管科所报告的,除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外,按《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3、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和《鞍山市定额刮奖发票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罚。

  4、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课征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罚款。

  5、定期定额户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6、地税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定额、擅自减免税的,一律按违纪处理,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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