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额核定
核定定期定额户的纳税定额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典型户调查。地税所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按行业、规模分别确定一定比例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典型调查,详细了解典型户的收入、成本、费用、盈利等情况,推算全年(季)的营业额及利润额,填写《纳税人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DJ024),并履行业户认可制度。“典型户调查表”报综合征管科一份。各地税所每个行业每月要典调1-2户。
2、定额等级审批。地税所要在典型户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民主评议,综合平衡,适当调整,确定各行业若干等级的营业额和税额,并确定各行业和不同纳税地点定额等级额度,制作相应的定额等级评定审批报告,上报县(市)局、市内分局定额评税委员会,经统一平衡后,参照毗邻地区定额税负情况,制定统一的定额等级税额标准,作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依据。
3、定额核定。定额评税委员会根据典型户调查情况,经定额等级税额审批,确定每户的定额等级,填写《纳税人纳税营业额核定表》(DJ025)(一式二份)经主管局长签字后下达地税所执行,同时录入计算机管理。其中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其他服务业户的定额要根据业户每月实际购买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其他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的金额,以及就餐者是否索取发票的实际,确定每户的定额等级,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
4、文书送达。在核定完各纳税户的定额后,地税所应填写《核定(调整)纳税人定期定额纳税通知书》送达每户手中,履行签收手续。
5、定期定额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及其他有关手续。
三、定额调整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一般每季度核定一次,对一年内经营状况变动不大的也可一年核定一次。
定额核定后,原则上季度内不做调整,但纳税人的申报营业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不一致,并且升降幅度超过20%的,主管科所应进行调查核实。
1、对整个行业需要调整定额的,地税所要进行典型户调查,填写《定期定额户调整审批表》,报定额评税委员会审批,重新核定税额,从次月起按新税额征税。
2、对个别业户定额需要调整的,地税所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评税委员会讨论通过,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定额,地税所不允许自行调整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