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3年]40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定期定额户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地税所征收管理工作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适用本办法: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的纳税人不得擅自改为非定额纳税人。如需退出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必须经主管地税所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并报县(市)局、市内分局批准方可改为其它征收方式。
参与定额的税(费)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其中广告业、娱乐业还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