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照国家公费医疗、医疗保险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项目、药品、残疾辅助器具、救护车等费用及其它交通费用。
(二)住疗养院及康复医院,或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除急诊外的非定点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故意伤害、交通事故、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理缺陷而施行矫治手术的医药费用和其他不应报销的医疗费用。
十二、职责任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立健全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系统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政府各职能部门一定要顾全大局、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努力做好此项工作。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常规工作日程,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宣传动员、资金筹集和费用报销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政策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使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2008年,参合率要达到90%。
(二)民政局、卫生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延庆县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特困户、低保户、重病户的基本医疗需求,切实减轻灾难性卫生支出家庭的负担。
(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机制,做好卫生规划和医疗服务。
(四)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五)县财政部门要将市、县两级政府的农村合作医疗扶持资金和办公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和培训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做到收支合理,运转正常。
(六)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管力度,聘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社会监督员,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