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的原则是:方便、快捷、规范、价廉。
(一)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就医必须持延庆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合作医疗证,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持证者无论是否参加合作医疗均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二)各医疗机构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门诊就医时,继续实行“三免、六减、六优先、一巡回”的特殊优惠政策,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免收挂号费0.5元、诊察费2-3元,及一年一次的合作医疗体检费;B超、心电图、胸腹透视、血常规化验、尿常规化验、静脉穿刺半价收费;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持证就医实行优先就诊、检查、治疗、住院、手术、取药的优惠待遇;对就医不方便的部分村落,即距离定点医疗机构在2.5公里以上的村,本镇(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每月定期巡回医疗一次。
(三)对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50周岁以上(含50)农民,由乡镇合作医疗办安排进行常规的健康体检一次,镇(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体检工作。体检的基本项目包括:心肺听诊、肝脾触诊、测量身高、体重、血压、X光胸透、血糖、B超、心电图。其它农民要求增加的、自愿检查的项目可以适当收费。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照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住院实行定点医院管理的办法。参合农民在政府举办的一级(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一证通”的特殊政策,即可以享受跨乡镇减免优惠。
(五)一些患者因病情需要到上一级医院(或同级医院)做特殊检查的,需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同意,按住院医院规定比例报销费用;发热门诊留观的费用按住院费用报销。
(六)千家店、珍珠泉、四海、大庄科四乡镇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本乡镇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急诊观察两天以上的,有明确诊断、有完整病历,经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认定后按住院报销。本人在诊治过程中不再享受门诊减免的优惠政策。
(七)实行出院即报制度。在三所县级医院住院的参合农民,住院押金减收原定标准的30-60%。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外药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特殊规定的贵重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必须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未签署同意书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负。
十一、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