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销周期
申请参加下一年度合作医疗的时间为每年的11月-12月,享受补偿时间为下一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三)报销标准
1.门诊费用
(1)门诊费用中1000-5000元以内部分费用的报销比例是35%。
(2)门诊费用中在 5000-10000元以内部分费用的报销比例是45%。
(3)门诊费用中在10000-30000元以内部分费用的报销比例是55%。
(4)门诊费用中在30000元以上部分费用的报销比例是65%。
2.住院费用
(1)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中在2000元(含)以下部分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销45%;发生在县内二级医院的报销35%;发生在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20%。
(2)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中在2000-5000元(含)以内部分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销50%;发生在县内二级医院的报销40%;发生在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30%。
(3)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中在5000-10000元(含)以内部分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销60%;发生在县内二级医院的报销50%;发生在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40%。
(4)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中在10000-30000元(含)以内部分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销70%;发生在县内二级医院的报销60%;发生在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50%。
(5)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中在30000元(含)以上部分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销80%;发生在县内二级医院的报销70%;发生在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60%。
九、政策调整
(一)参合农民因在外地打工、出门探亲突患急病,可以选择就近就医,由就诊医院开具急诊证明,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可以按照同级别医院比例予以报销。
(二)县级医院对住院患者适当减收押金,实行出院即报制度。
(三)年度报销封顶线由6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四)门诊报销起付线由2000元降低到1000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
(五)特殊疾病确实需要到北京市以外的专科医院诊治的,要经过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同意,实行备案制度,否则不予报销。
十、医疗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