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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二)各级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向同级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接受审计部门对统筹金的筹措、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

  (三)合作医疗风险资金每年不少于当年筹资的10%,不够10%的,要及时提取和补充。

  (四)坚持二次补偿制度。每年预留人均筹资50元,作为基本统筹的补充资金,对经过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后家庭生活仍困难的特殊人群,进行重点救助,方案另行制定。

  七、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

  (一)定点医院:公立的北京市三级医院,延庆县辖区内的3家二级医院、1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延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目录参见2008年宣传手册。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

  (二)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需就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外均不予以报销。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2周)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八、报销办法

  (一)原则

  农村合作医疗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严格按《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执行,实行实名挂号、实名处方、实名正规收据。

  1.分级、分段、累计报销:

  分级: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分段:可报费用按不同数额分段,不同的费用段报销比例不同。

  累计:一年内同一患者多次报销,住院、门诊医药费用分别累计计算;门诊报销一年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同时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两个系统分别报销。先由商业保险公司报销,然后使用复印件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时必须出具商业保险公司开具的报销凭证,如:支付凭证或理赔费用分割单。但合作医疗报销金额与其他保险的报销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参合农民同时享受其他政府医疗福利政策的,余额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报销。

  3.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分别计算,但是在同一参合年度内,门诊与住院报销所得总和达到报销封顶线者,不再享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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