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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县卫生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县卫生局 二○○七年十一月)

  为了统筹城乡卫生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25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的意见》(京政办发 [2007]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卫生工作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管理模式,完善政府推动、农民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动态的筹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农民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组织与管理

  (一)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为常设机构。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全县统筹,县乡两级管理。县、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县级经办机构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为适应报销工作量增加的实际需要,2008年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增加编制5人,该管理中心着力于解决推进合作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做到管理和服务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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