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有关税务登记业务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3年]154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文件、市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发[2003]145号)文件精神,现将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工作中有关地方税务登记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工作”的指示,涉及大量相关纳税人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考虑到2004年初全国将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及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问题明确如下:
1、对已取得工商部门执业证照(“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发的执业证照,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各种经济类型纳税人,按照现行地方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由相应的地税机关受理登记及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2、对无正式执业证照(含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纳税人,由相应的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登记申请并经审批后,只发地方《税务登记表》不发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此类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3、对没有纳入地方税务登记管理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单位或个人,地方税务机关禁止对其出售或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二、关于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
对无正式执业证照(含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纳入个体地方税务登记管理,使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表》”。对这部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编码(纳税识别号),按各征收局现行规定纳入正常的个体工商户编码系列,不再增设特殊的编码(纳税人识别号)标识,但对登记表的“行业”和“行业分类”栏次必须按规定(见省局“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须知”中“行业及行业分类”规定)的内容填写齐全,以便于税务统计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