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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界定海城、台安、岫岩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通知

  (二)关于税务稽查。全市地税稽查实行在市局稽查处组织管理和市稽查局及各县(市)检查科(稽查局)实施地税稽查的“两级地税稽查”组织体系。

  市局稽查处负责制定全市地方税务稽查规章、制度及工作规程,并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全市地方税务稽查的业务指导、调研和考核;全市地方税务稽查计划的制定,部署地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地税系统的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检查工作,以及税费同步检查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受理全市地方税收涉税违法案件的公民举报、部门转办和上级交办工作;组织协调跨市、市内跨县、区的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全市涉税违法大案要案查处的组织和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全市稽查案件的复查和透视征管质量工作;全市地方税务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以及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的督查督办;全市地税系统阻止出境的管理;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系;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件的核发、使用、管理;涉外税收审计管理工作;税务稽查表证单书的设计、管理工作;全市地方税务稽查报表和社会保险费检查报表的编报管理;建立和管理税务稽查人才库;编制大要案报告;涉及地方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检查综合管理的其他事项。

  市局稽查局负责对已立案的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嫌疑案件的稽查处理;专项检查计划中由稽查局负责的纳税人的检查及其延伸检查工作;实施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上级交办的专案检查工作及其延伸检查工作;实施上级交办的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异地协查工作;实施全市纳费人社会保险费、地方教育费、河道工程维护费等各费种缴纳情况的检查、处理工作。

  全市每年专项稽查及检查计划由市局稽查处统一制定和下达;各县(市)局综合业务科负责对全市统一稽查和检查计划进行部署;各分局可对除市、县(市)局稽查和检查计划以外的纳税人实施管理性检查;各管理科可对所管定期定额纳税人实施地税检查。

  (三)关于办税服务。主要包括12366服务热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欠税公告、和公开办税等工作内容。此项工作由市局征管处负责组织管理,各县(市)局综合业务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关于信息共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地税业务信息传递工作制度,实现信息资料共享。各级地税机关、各业务操作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和业务操作要求,及时将信息资料录入计算机,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和通报有关表报资料。

  地税业务信息资源的内容主要有: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发票购领及扣税信息,包括一定时期内的分户、分品种发票信息;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信息,包括已申报、未申报、零申报、延期申报、延期交纳税款、欠税、退税、正常入库税款、补交欠税、稽查补税、罚没款信息等;各种审批(备案)信息,包括减免税、工效挂钩、外出经营管理、财产损失处理、定期定额核定信息;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信息;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信息;税源管理信息;各类违章处罚信息;听证、复议、诉讼、赔偿信息;稽查信息;税务案件移送信息;各种汇总表报资料信息。

  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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