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界定海城、台安、岫岩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5年]161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征管改革的意见》(辽地税发[2005]91号)、《辽宁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2005年~2007年发展规划》(辽地税发[2005]90号)文件精神,结合海城市、台安和岫岩县局地方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实际,经市局研究,对海城市、台安和岫岩县地方税收征管职能予以界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经省局审核批准,海城市、台安和岫岩县地方税务机构设置为:
海城市局下设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综合业务科、计划征收科、农税科、执行科、稽查局、5个检查科、5个管理科、13个农村地税分局。
台安县局下设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综合业务科、计划征收科、农税科、执行科、2个检查科、3个管理科、4个农村地税分局。
岫岩县局下设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综合业务科、计划征收科、农税科、执行科、2个检查科、3个管理科、6个农村地税分局。
二、工作职责
在明确征管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市局将海城、台安、岫岩县局基层业务科、分局工作职责予以界定。其中海城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征管机构增设了“稽查局”,其稽查系列工作职责与台安、岫岩不尽一致。
市局对基层业务科、分局工作职责的界定,属于基层业务职责规范的基本规定,各县(市)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工作职责和岗位设置进行增加、合并或转移(如本通知规定“税源管理”职责在综合业务科,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将此职责转移到某管理科),但本通知规定的岗位职责必须在具体操作中予以实施。在各岗位人员配置上,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一岗设多人或一人兼多岗。
(一) 综合业务科工作职责
1、工作职责
负责征管制度的组织实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工作的组织管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及协税护税的组织管理;定期定额及建帐工作的组织管理;延期申报和延期交纳税款管理;对征收、管理及其处罚诸环节执法程序的确定和指导;税(费)源管理和纳税评估及约谈的实施及业务指导;违章案件曝光及欠税公告;纳税服务和税收政策辅导、培训及调研;税政业务(不含农税)咨询、指导及调研;减免税(费)(以下税费简称为税)审核上报;执法监督检查;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听证业务处理;税务检查的选案;举报案件的受理;税务案件的审理;征管、法规、税政、发票、纳税服务、税源管理工作考核;税收业务档案的规范和指导;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及管理;编报征管、法规、税政、发票、纳税服务、税源管理表报资料;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岗位设置
科长岗位;副科长岗位;内勤岗位;业务综合岗位;个体(定期定额)管理岗位;发票管理岗位;选案、审理岗位;税政指导岗位(不含农税);税源管理岗位。
3、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