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认真核实商户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确保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通过征信系统对商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与服务点签订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就现金来源做出约定。
第二十条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确定为服务点的商户,收单机构向银联浙江分公司提出申请,同时填写“设立(撤销)银行卡助农服务点报备表”,并附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对经审查符合条件,但不需经银联浙江分公司审批的服务点商户,需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实,并在“设立(撤销)银行卡助农服务点报备表”上签署意见后方可开办助农取款服务业务。
第四章 服务点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服务点确定后,由收单机构负责为其安装POS机具,并对服务点经办人员进行业务操作培训,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服务点布放的POS可以为固定POS、电话POS,原则上不得布放移动POS。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布放移动POS。
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为服务点制作统一版式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识牌。服务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助农取款服务的主要内容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服务点应配备保险箱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配备验钞机,以防范假钞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服务点应根据所在行政村的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消费特点以及当地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预测备付的现金数量。收单机构应根据服务点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服务点对前来办理助农取款业务的借记卡持卡人或代理人要进行身份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服务点应建立取款等业务台账,逐笔记载取款人(或代理取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取款日期、取款金额等内容,并经取款人签字(或按指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