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次性告知制。业务部门(单位)窗口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准备咨询,应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其他业务部门窗口根据各自职能,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七)业主委托制。业务部门窗口接到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申请即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抄送相关部门,相关验收部门窗口收到验收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议组织验收,确定验收时间和参加部门,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受理申请部门组织相关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联审会议机制。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多个部门商议联审的,建立联审会议机制,切实加快审批进度。参会部门要作出明确审查或审批意见。联审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制作,纪要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意见。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全程跟踪服务机制。
(一)严格首次办理即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建设单位首次向发改、经信部门提出备案(核准)申请时,市发改、经信部门窗口即引导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登记服务手续。项目业主向其他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即予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审批管理系统。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咨询服务制度。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对项目业主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的政策咨询,要热情提供服务。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策性、技术性规范要求咨询服务(如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等),应告知业主向牵头部门窗口(如市发改委、经信委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牵头部门窗口统一组织咨询服务会议,集中为企业提供咨询,方便企业办事。
第十条 健全落实限时办结机制。对超时未办结事项,主办审批部门应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说明理由,接受相关质询。对属其他审批部门原因造成超时未办结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告知情况,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及时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有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就解决问题途径予以说明,市行政服务中心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