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三个年”活动的部署,今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流程优化。经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4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项,现予公布。
对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一律停止审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大力推进廉政建设,努力创建服务型机关,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
附件:湖州市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湖州市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市经信委(7项)
1.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许可初审
2.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核准初审
3.邀请招标核准初审
4.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初审
5.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书初审
6.新增浙江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初审
7.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初审
(二)市人力社保局(2项)
1.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正常退休审批
(三)市国土资源局(1项)
采矿权许可(报省部分)
(四)市农业局(2项)
1.临时占用草原许可
2.草原保护和生产服务工程建设使用草原许可
(五)市卫生局(1项)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审核
(六)吴兴区民政局(1项)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