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文发〔2004〕91号)
各区市县文化局、市社会文化市场稽查支队: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大连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大连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我局行政复议工作,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公正、及时、便民、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条 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市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做出的文化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1、对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做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市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