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
节能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如实进行登记。对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附带证据材料的举报,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对要求答复的举报,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及时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予以答复。
第七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知与节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的规定;
(二)组织节能普法培训,普及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推广节能先进技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对供、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实施节能专项执法检查;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对违反节能法规、政策的举报及时受理;
(五)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用能行为;
(六)对全市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政策性节能技术服务工作依法予以规范;
(七)加强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对供、用能单位及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的下列活动实施监察:
(一)节能管理、能源计量、能源统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是否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二)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是否依法进行更新淘汰;
(三)执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的情况,是否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等标准规定;
(四)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可研报告节能专题论证,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建成后合理用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