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实现残疾人“困有所济、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难有所帮”,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健全公共服务机制,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残疾人困有所济,让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1.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要100%纳入低保范围。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实施分类施保,采取分类救助的措施,按照城乡低保最高救助标准予以救助;达不到最高标准的,在原有救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到最高标准。对因病、因灾、因祸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开展及时有效的临时性救济、救助。
2.实施安居工程。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切实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
3.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市、县两级在2013年底前分别建立1所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乡镇(街道)、社区、村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
(二)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实现残疾人病有所医,让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
1.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残疾人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参合率、参保率达到100%;对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2.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费用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较大负担的,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实施医疗救助。
3.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逐步将白内障复明(住院)、精神病防治(住院)、7岁以下听障儿童人工耳蜗装配、6岁以下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医保范围,减轻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有效解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完善福利补贴制度,实现残疾人老有所养,让残疾人人人享有社会发展成果。
1.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2.对缴费困难的持证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当地财政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3.将“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居家托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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