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
(2007年7月3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1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建设文明城市,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是指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游园、绿地、车站、户外广告、河道及其他设施的灯光亮化设施。
第三条 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实行政府支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空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吸纳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
第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节能材料、灯饰进行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和改造。
市人民政府对夜景灯光亮化技术含量高、节能效果优、美化效果好的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投资者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管理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主城区内区(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夜景灯光亮化工作的规定。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设置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范围内的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