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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建筑工地出口处内侧,设置车轮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禁止带泥驶出施工现场,并应当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行车路线和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倾倒场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堆放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放场地,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设置混凝土围墙或硬质密闭围档,采取加盖顶棚、覆盖、洒水或喷淋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道路整洁,在城市主要道路逐步实现机械化洒水清扫。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硬化,防止扬尘污染。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铺装及维护;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绿化、铺装及维护;

  (三)由市政公用、水利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市政公用、水利等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六章 防治废气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污染

  第二十九条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和杂草。

  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科学研究,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还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等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实现达标排放。

  禁止从事露天烧烤。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修车、制作防护网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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