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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5年8月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令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范围内大气污染的防治。

  邯郸市主城区是指东至京珠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所围合的范围。

  第三条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大力倡导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并实行有奖举报。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拥有大气污染物固定排放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时向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七条 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种类、数量、浓度、方式、时间排放污染物。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15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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