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开展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为重点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意见的通知

  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2月1日。
  四、检查方式
  用人单位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其中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请按时上报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市电[2004]52号)要求,认真进行自查。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按属地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区总工会及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若干个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五、工作安排
  (一)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根据本意见,自行安排检查工作。
  (二)区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1、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2、区建委负责对区内建筑企业的检查,部分重点建筑企业由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区总工会进行联合检查。
  (三)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各部门应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将检查情况报区专项检查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为重点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的重要意义,发挥各自优势,结合本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规范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力度,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组织和参加专项检查活动。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利用专项检查活动的有利时机,加强本地区范围内的劳动力市场规范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切实加强宣传工作。在各乡、镇、街道主要道路悬挂宣传横幅;新闻单位对专项检查活动实施跟踪报道;印制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宣传资料,由劳动监察协管队伍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放。
  (三)做好举报接待工作,加大查处力度。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区总工会都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在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期间,各单位、各部门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工作,各部门受理的举报内容需要其他部门办理的,不得推诿。对于专项检查活动中查实的用人单位违法案件,要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