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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区老年农民养老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区老年农民养老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宝府办〔2004〕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关于提高本区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11月15日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提高本区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关心农民尤其是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关于提高本区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
  自2004年1月1日起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自2005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每月实际领取养老金低于75元的农业人员。
  (二)发放标准
  月养老金补贴的标准,以各乡、镇(含工业园区)实际发放的养老金为基数,不满75元的一律提高到75元。
  二、申领程序
  (一)符合申领养老金补贴条件的老年农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村民委员会确认盖章后,报乡、镇社会保障中心。
  (二)符合申领养老金补贴的老年农民名单,由乡、镇社会保障中心进行核实,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汇总审核,经审核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民政局。
  三、补贴的发放
  (一)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情况应列入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内容。在发放养老金补贴前30天,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老年农民进行事先公示;在发放养老金补贴后或年度末,对发放对象、标准等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二)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由乡、镇社会保障中心负责逐月发放到人。
  (三)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年农民的养老金补贴自2004年1月1日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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