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规划局:负责拟建商业用房规划管理,要强化规划编制与审批,坚决避免沿重点地区、主要景观道路、骨干道路和主要街区道路两侧布置低档次的门面房,应在编制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基础上,对重要路段进行立面景观设计;应按总体规划做到相对集中,合理布局。规划制定和审批时按法定程序办理,做到严格把关。
(二)区商委:要强化商业业态结构规划与引导,在规划阶段就参与控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工商宝山分局:在审查营业执照核发申请前,内部先征求区规划、环保、市容、房地等部门的意见,制定内部会审相关制度。在审查营业执照核发申请时,加强对营业场所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的审查。对明显不能满足营业需要的和现有条件与申报的经营范围所需条件明显不相符的,应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同时,要加强对有证照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坚决打击和取缔固定场所无证照经营行为。结合工商年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整改、暂缓年检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区市容局:要加强对道路两侧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监督管理。
(五)区环保局:加强沿街用房经营中对周边居民影响的督促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区卫生局:加强对无证饮食摊的整治与处罚力度,配合取缔占路设摊。结合卫生年检,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整改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沿街用房的治安管理,开展门面房周边交通环境的整治。配合支持城管大队、环保、卫生、市容等执法部门和机构围绕门面房整治开展的查处活动。
(八)区房地局:加强对居住区物业使用与管理,对擅自改变居住区物业使用性质(居改非),违法搭建以及破墙开店等用作门面房经营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分别予以责令限期改正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九)区建委:负责牵头深入开展“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组织调查各地区各类门面房经营情况,制订整治工作计划,分解责任,明确各单位、部门职责,组织检查考核。
(十)区监察委:对各相关部门门面房整治和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负责行政效能投诉举报的受理,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整改。
(十一)区城管大队:要对门面房经营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加强监察和综合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把“百路环境整治”范围内的跨门营业、占路营业、无证设摊、污染损坏道路设施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作为重点,加大查处取缔力度,迫使违章企业和业主退出沿路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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