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街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宝府〔2004〕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加强沿街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2004年11月29日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特此通知
关于加强沿街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试行)
去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街道、区各职能部门和全区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开展的“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城乡道路环境面貌有了显著的改观,环境脏、乱、差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形成了“百路环境整治”的长效管理机制,为“三年中变样”的实现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但在“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尤其是主要景观道路、骨干道路和主要街坊道路两侧的商业用房管理尚不能完全到位,成为严重影响“百路环境整治”效果的一大障碍,影响我区市容景观的改善和城市形象的提升,妨碍道路交通畅通,滋生了不安定的因素,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迫切要求继续加大对沿街商业用房的管理。
一、现状分析
在2003年开展“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中,我区共整治、改造门面房1560间,面积29942平方米,调整经营业态267户,面积4313平方米。根据计划,2004年在“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中,还需完成门面房整治和改造1937间,面积54776平方米,整治和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目前,沿街商业用房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对已建商业用房、单位破墙开店、改变使用性质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这些用房在个别重要地区、主要干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营业态不够合理,一些用房经营铝合金加工、汽车修理、洗车、小餐饮等,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跨门营业行为影响交通、市容;二是建筑立面陈旧、简陋,一些用房立面破旧,规模小、档次低、店招店牌设置零乱,影响了市容环境;三是经营管理不够规范,一些用房在经营使用中层层转让,缺少规范化管理,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滋生不安定因素。
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不够合理;二是规划的制定与审批也不尽合理;三是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管理无程序,管理合力尚未形成。
二、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