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牢固和安全:
(一)设施无明显积尘积垢,无污蚀、腐蚀、锈蚀和陈旧等情形;
(二)设施无残缺、破损,图案、文字无残缺、破损、脱落,无严重褪色,灯光无显示不全等情形;
(三)设施无松弛、摇动、脱落等情形。
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一)单独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每月至少清洗保养一次,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蚀、腐蚀、锈蚀和陈旧的设施,应当及时维护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特殊期间的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施安全。
遇重大节庆或者重大活动的需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根据区市容管理局的安排,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
第二十二条 (定期检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在办理延期申请手续时提交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测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检测的内容包括:
(一)钢结构检测;
(二)基础地脚螺栓检测;
(三)钢结构防腐检测;
(四)电气防雷安全检测;
(五)根据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安全检测。
第二十四条 (整改措施)
设置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测备案制度)
户外广告设施定期安全检测的结果由检测单位提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将检测结果报区市容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