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应当于拍卖前7日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二条 (竞买人规定)
参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拍卖的,应当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拍卖公司提出竞买申请,参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
申请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保证金;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公司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后,持缴款凭证和成交确认书,依照《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权期限)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电子显示牌(屏)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加拍卖重新取得使用权。
第十六条 (公共阵地使用权转让)
买受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取得的公共阵地使用权,并凭双方达成的书面转让协议向区市容管理局备案。
受让人应当按照拍卖方案规定的要求使用公共阵地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拍卖所得费用)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所得在扣除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全部上缴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容整治等工作。
通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可以适当减免市容整治费。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责任主体)
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维护保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