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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宝山区域总体规划、道路市容景观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公共阵地依法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会审制度)
  宝山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由区市容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区规划管理局进行联合会审。
  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工商宝山分局,区规划管理局和区市容管理局,三个部门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审,并由区市容管理局将会审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会审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拍卖

  第六条 (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出让)
  本区范围内公共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通称为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七条 (公共阵地规划)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前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规划的组织编制。
  第八条 (拍卖活动规范)
  拍卖公司、竞买人、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
  第九条 (拍卖委托)
  户外广告设施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由区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公司进行。
  第十条 (拍卖方案)
  委托拍卖前,区市容管理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规划编制拍卖方案,明确下列拍卖事项: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以及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规定的保证金额度;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数量、使用期限;
  (四)每处户外广告设施的体量、形态、色彩、灯光、材料等;
  (五)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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